| 民國95年6月7日 股東常會修正通過並經經濟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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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 |
| 第 一 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 第 二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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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條 |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
| 第 四 條 | 本公司轉投資他公司而為有限責任股東時,所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規定之限制,惟應由董事會通過同意之。 |
| 第 五 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北市,於臺灣省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及花蓮縣新城鄉新城村設製造廠,並視生產及營業情形,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分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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