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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 十 條

 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
一、常會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
二、臨時會經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書面請求時,由董事會召集之。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本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第 十 一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依法公告之。
第 十 二條 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加蓋存留本公司之印鑑,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管理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之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 十四 條

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辦理。

第 十五條

股東會應置議事錄,載明會議日期、地點、到會股東(或代理人)代表股數、表決權數、主席姓名、決議事項及其決議方式,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股東出席簽到簿(卡)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依法保存之。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第 十六 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三人、監察人五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數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董事任期為三年,監察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第 十 七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以行使董事職權,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代表公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 八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有必要時得由董事長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依法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
第 十 九條

監察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監察人中得互選一人為常駐監察人,執行日常監察職務。

第二十 條 董事、監察人酬勞金之成數,由股東會議定。
執行業務之董事及監察人,得比照職工支給薪資,並由董事會參酌相關同業及上市公司之水準核定之。
第 廿一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稽核、總廠長、總工程師各一人,協理、副總稽核、經理、廠長若干人,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任免之。

第 廿二條 本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依照董事會決議案,處理公司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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