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股東會 | |
| 第 十 條 | 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 |
| 第 十 一條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依法公告之。 |
| 第 十 二條 | 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第十三條 | 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加蓋存留本公司之印鑑,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管理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之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
| 第 十四 條 | 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辦理。 |
| 第 十五條 | 股東會應置議事錄,載明會議日期、地點、到會股東(或代理人)代表股數、表決權數、主席姓名、決議事項及其決議方式,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股東出席簽到簿(卡)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依法保存之。 |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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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六 條 | 本公司設董事十三人、監察人五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數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董事任期為三年,監察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
| 第 十 七條 | 董事組織董事會,以行使董事職權,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代表公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 十 八條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有必要時得由董事長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依法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 |
| 第 十 九條 | 監察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監察人中得互選一人為常駐監察人,執行日常監察職務。 |
| 第二十 條 | 董事、監察人酬勞金之成數,由股東會議定。 執行業務之董事及監察人,得比照職工支給薪資,並由董事會參酌相關同業及上市公司之水準核定之。 |
| 第 廿一條 |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稽核、總廠長、總工程師各一人,協理、副總稽核、經理、廠長若干人,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任免之。 |
| 第 廿二條 | 本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依照董事會決議案,處理公司日常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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