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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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三條 |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於年度終了辦理決算。 |
| 第廿四條 | 本公司決算,由董事會依法造具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卅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 第廿五條 |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來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響,在維持穩定股利之目標下,依本公司章程所訂比例分配之。股利之發放,其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息及股東紅利總和之百分之十。 |
| 第廿六條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盈餘,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按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將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分後,按後列百分比分配之: |
| 第廿七條 | 本公司特別股分派賸餘財產,以派足股份票面金額為限。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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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八條 |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
| 第廿九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 第三十條 |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分發各股東。 |
| 第卅一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元月二十七日創立會,自呈奉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時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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